公告日期:2024-07-03
公告编号:2024-041
证券代码:430003 证券简称:ST 京时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7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公司
彭伟民 董监高 董事长
王小兰 董监高 副董事长
戚濛青 其他() 时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4-041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布《股票因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强制停
牌公告》,称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停
牌。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 2022 年年度报告,其中审计机构对公司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北京时代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局”)认为,公司未
在 2022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彭伟民、时任副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王小兰、时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戚濛青,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彭伟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小兰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
四、对戚濛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公告编号:2024-041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北京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北京局复核成立的,北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北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北京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北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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