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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13 17:17:43 股吧网页版
ST胜龙: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13


公告编号:2021-003

证券代码:430016 证券简称:ST 胜龙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北京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股票作出
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收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北京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980 号),决定内容如下:

“你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挂牌。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司、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我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未在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你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复牌,并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我
司对你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胜科”。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你公司股东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我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未

公告编号:2021-003

进入专区但后续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东累计超过 200 人,或者股东 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若公司未在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公司股票将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复牌,
并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终止挂牌。

公司将做好与股东的解释沟通工作,解决投资者诉求保障依法查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等知情权,采取措施争取使股东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北京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确保公司终止挂牌事项稳定、有序进行。

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后,公司及主办券商联系人方式如下 :

联系人:施智华(公司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联系邮箱:shenglongkj@aliyun.com

主办券商联系人:王女士

主办券商联系电话:021-20333238

备查文件

《关于终止北京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980 号。

特此公告。

北京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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