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 10: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
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广场四区 4 号楼 6 层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晓春先
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 15:00—2023 年 12 月 2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83,936,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90,382,000 股的 44.0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83,961,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10%。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960,8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的议案》;
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935,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35,8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2.《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961,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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