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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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五岳鑫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五岳鑫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五岳鑫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五岳鑫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
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等)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或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
《北京五岳鑫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因公司董事长庞志耕公务外出无法主持本次现场会议,本次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唐全利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等资料,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 名,代表公司股份 44,052,64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
(二) 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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