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于2023年4月25日发布的《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9号4号楼三层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15:00至2023年5月16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23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782,3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160,918,7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63,6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1.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议案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59,052,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反对股数为8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弃权股数为6,9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
2、《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59,052,339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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