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北律师和王琳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司公告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于庆洋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截至2024年5月17日交易结束后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合计为37,439,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4.8785%。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6、《监事会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7、《2023 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7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二)公司一名股东和一名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 37,439,22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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