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5
公告编号:2021-034
证券代码:430065 证券简称:ST 中海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破产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8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广核海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龙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晨光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中海阳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14 破
申 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海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向中海
公告编号:2021-034
阳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中海阳公司管理人在 2019 年 9 月 3 日提交给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中对该债权记载为“不予确认”。2019 年 9 月6 日,海丰公司向中海阳公司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管理人经复核仍不予确认。现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请求裁决确认。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损失赔偿款 73,730,901 元;
2、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5 月 21 日,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作出的 ( 2021 ) 京仲裁字第 1409 号《裁决书》。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5 月 21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在 2021年5 月13日作出的( 2021 )
京仲裁字第 1409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损失赔偿款 22716108 元;
(二)本案仲裁费 519893.4 元(仲裁员报酬 294565.79 元,机构费用 225327.25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65%,即 337930.48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5%,即 181962.56 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181962.56 元。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编号:2021-034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21) 京仲裁字第 1409 号。
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5 日
代表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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