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067 证券简称:维信通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和罢免;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监事会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
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以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方式签署的监事会决议必须由构成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的监事签署。此等书面决议与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和举行的监事会会议上实际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最后一名监事签署表决的日期视为监事会批准决议的日期。监事长或者其授权代表应确认所有监事收到相关监事会决议文件;所有监事必须于确认其收到相关监事会决议文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联合提出议案,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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