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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3 15:31:58 股吧网页版
国基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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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989 号
致: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了《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1);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了《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提前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符合《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股东均已通过现场投票参与本次会议并作出有效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1
号国际创业园 A 座 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正伟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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