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5
证券代码:430076 证券简称:国基科技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进行了删除和修改,对与《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联系的内容进行了同步修订。上述两个议案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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