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1
证券代码:430076 证券简称:国基科技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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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进行了删除和修改。上述两个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须得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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