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1
证券代码:430076 证券简称:国基科技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进行了删除和修改。上述两个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股东
大会、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
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方。
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配偶;(2)父母;(3)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4)兄弟姐妹及其配偶;(5)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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