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代码:430079 证券简称:ST 北安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安鹏行达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4 年 4 月 25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
5.会议主持人:巴震
6.会议列席人员:董事会秘书姜建秀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 5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5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与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天华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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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名:西藏天建阳光新能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苏维利(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于 2018 年 3 月28 日作出【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41 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详情见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仲裁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
制执行申请,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作出【2018】京 03 执 461 号执行裁定书。
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被执行人及苏风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执行
和解协议》签署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该《执行和解协议》自动终止。
截止 2024 年 4 月 18 日,被执行人共欠付公司 12,436.148126 万元,其中本
金 9,500 万元,利息 2,894.239726 万元,律师费 36 万元,仲裁费 74.1184 万元,
已执行款项(支付款项)68.21 万元。
各方为解决执行问题,经友好协商,拟达成和解协议,详情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仲裁案执行和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
反对原因:(1)本次《执行和解协议书》中约定被执行人“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约定付清相应款项后,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仲裁裁决中的全部义务。公司应自收到第二期款项后的 5 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即苏维利 2024 年末前付清第一期、第二期欠款合计 4050 万元后,可由北京安鹏提出申请恢复苏维利的人身自由,届时苏维利将存在外逃风险,导致第三期欠款的 5560.12 万元无法追偿,此条款损害了北汽基金作为大股东的利益。同时,鉴于在本次执行和解之前苏维利等人已经与北京安鹏签署过数次执行和解协议,但均未履行,对于签署本执行和解协议,请北京安鹏以及委托律师说明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签署的背景、原因、协议条款对应的执行金额的资金来源,以及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2)本次《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存在“天华阳光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青海天华启恒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启恒光伏)60%的股权为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条款,经了解,北京安鹏及其委托处理债务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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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启恒光伏的股权价值进行任何评估,无法证实启恒光伏股权质押的真实有效性。同时经过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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