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430079 证券简称:ST 北安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安鹏行达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案执行和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仲裁案基本情况
北京安鹏行达汽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鹏”或“公司”)与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天华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天建阳光新能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苏维利(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作出【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41 号仲裁裁决(以
下简称“仲裁裁决”),裁决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苏维利连带向公司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7000 万元,并支付截止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裁决西藏天建阳光新能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苏维利连带向公司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2500 万元,并支付截止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裁决被执行人承担律师费 36 万元;裁决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 741,184 元。(详情见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
公告编号:2024-023
二、仲裁案执行情况
仲裁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作出【2018】京 03 执 461 号执行裁定书。
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被执行人及苏风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该《执行和解协议》自动终止。
截止 2024 年 4 月 18 日,被执行人共欠付公司 12,436.148126 万元,
其中本金 9,500 万元,利息 2,894.239726 万元,律师费 36 万元,仲裁
费 74.1184 万元,已执行款项(支付款项)68.21 万元。
三、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情况
各方为解决执行问题,经友好协商,拟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分三期向公司支付欠款9,610.1184万元。其中:
1.1 第一期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元人民币;
1.2 第二期 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
1.3 第三期 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5,560.1184万元人民币。
(二)、如被执行人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付清第一期、第二期款项,但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付清第三期款项的,被执行人应按人民银行同期LPR利率的2倍支付迟付履行金额的违约金。如果第三期付款超过一年的,则被执行人应按人民银行同期LPR利率的4倍支付迟付履行金额的
公告编号:2024-023
违约金。违约金一月清结一次。
(三)、担保与承诺
3.1 天华阳光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青海天华启恒光伏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为被执行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及仲裁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2 本协议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
3.3 天华阳光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天华阳光有限公司同意由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天华阳光有限公司按照第三条约定向法院出具了执行承诺书,被执行人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约定付清相应款项后,视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仲裁裁决中的全部义务。公司应自收到第二期款项后的5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恢复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5.1 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付清第一期、第二期款项的;
5.2 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付清第三期款项超过24个月的;
5.3 被执行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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