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1
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年4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23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3-00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0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南2号院3幢房3119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苏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9日15:00—2023年5月10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相关资料等事宜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位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册、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授权代表)共3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102,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9%;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50,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数额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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