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5
证券代码:430085 证券简称:新锐英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5 日第四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会议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购买、出售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的对外提供借款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如果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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