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5
证券代码:430085 证券简称:新锐英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5 日第四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的任期、成员人数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专门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和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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