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四年五月
目录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的意见...... 5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8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意见...... 9
四、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9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属于单纯以认购股
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的意见...... 13
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八、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8
九、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核查...... 18
十、结论意见 ...... 19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使用的简称与《北京市万商天勤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北京
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除此之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定向发行说明书》 指 《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发行对象确定稿)(三次修订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
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接受确安科技之委托,作为其聘任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定向发行事宜已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2024 年
1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确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因涉及到部分发行对象的募集资金金额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问题,需
对原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进一步说明,故此,本所律师出具《北京
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
事务所关于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作
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的意见(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中详述。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
信网查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挂牌转让情况
关于发行人的挂牌转让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
于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关
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的意见(二)发行人的挂牌转让情况”中详述。
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股转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
发行人股票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430094”。
(三)发行人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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