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8
证券代码:430096 证券简称:航天宏达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航天宏达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4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被告北京航天宏达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成都万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段中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熊娟娟、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航天宏达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文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静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09月01日签订《统一过程管理体系经销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①被告授权原告为被告研发的车载系列产品 (以下简称“授权产品”)
在中国境内的独家经销商;②授权期限为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③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 100 万元。双方并于 2021 年 01 月 02 日签订了《供
货合同》。
2021 年 09 月 24 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通知函》,通知原告解除《经销合作
协议》和《供货合同》。
原告以被告未按照计划完成授权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为由,起诉被告违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缴保证金、利息及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每年 10 万台的销售额,且未按合同要求支付货款是《经销合作协议》和《供货合同》被解除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违约在先且给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案涉产品是原告定制产品且原告深度介入了研发。按合同合意,原告所缴纳的保证金应作为前期研发的投入。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09 月 01 日签订的《统一过程管理体系
经销商合作协议》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解除。
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 1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8020.84 元【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 100 万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 2021年10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
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 2022 年 01 月 08 日为人民币 8020.84 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主张权益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2 万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以上各项暂共计人民币 1,028,020.84 元 )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09 月 01 日签订了《统一过程管理体系经销商合作协
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约定:①被告授权原告为被告研发的车载系列产
品 (以下简称“授权产品”) 在中国境内的独家经销商;②授权期限为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③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 100 万元;④合作协议
终止后一个月内,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或全部剩余保证金。《经销合作协议》签
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100 万元,同时,由于授权产品仍在研发阶段,原告与被告以联络函、会议、网络电话会议等方式,多次协商确认订立授权产品的研发计划和生产计划。但在实施过程中,被告均未按照计划完成授权产品研发和生产,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向原告承诺 2021 年 1 月向原告交付授权
产品,于是,原告于 2021 年 01 月 02 日与被告签订了《供货合同》。《供货合同》
签订后,由于被告一直无法交付最终确认的授权产品,故原告与被告协商,先支付 100 万元货款,待被告提供价值 100 万元产品后,原告再向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但原告于 2021 年 01 月 14 日前支付完 100 万元货款后, 被告仅在 2021 年 6 月
交给原告 200 台测试样品,而一直未能向原告交付正式产品。对此,由于从合作协议签订后至被告尚未交付授权产品成品之时已经长达一年之久,被告便向原告
出具《产品经销授权书》,同意将原授权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09 月 01 日。经原告
多次催促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