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30 20:14:53 股吧网页版
大津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098 证券简称:大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股票是公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中国 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的利益。 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 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 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 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
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 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干预公司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