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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30 20:14:57 股吧网页版
大津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098 证券简称:大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可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 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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