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098 证券简称:大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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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监事、监事会和监事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事会设联系人一人,作为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人员。监事
会设公章一枚,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保管。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设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l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或公司不设监事会副主席时,可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三年换届一次。监事会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就董事会关于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做出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一)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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