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098 证券简称:大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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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
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五条 公司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审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资念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
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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