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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30 20:28:50 股吧网页版
大津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098 证券简称:大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津硅藻新材料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如登录精选层,则需披露
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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