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2
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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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释义...... 3
正文...... 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6
二、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 14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 17
四、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 17
五、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 18
六、本次收购对被收购人的影响 ...... 18
七、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9
八、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九尊能源股票情况 ...... 20
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与九尊能源发生的重大交易
情况 ...... 20
十、收购人所做的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 20
十一、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23
十二、结论意见 ...... 23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全称或含义
收购人、北京睿洋 指 北京睿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九尊能源、公众公司、被收购 指 北京九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目标公司、公司
浙江睿洋 指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李文喜
本次收购 北京睿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指 院实施仲裁强制执行,获得李文喜持有的九尊能源全部
股份共计8,169,844股,并据此成为九尊能源第一大股东
《收购报告书》、报告书 指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证登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修正)》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9 年修正)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年修正)
《第5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所 指 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
本意见书 指 《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睿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
法》、《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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