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7
公告编号:2023-017
证券代码:430107 证券简称:ST 土星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北京土星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知悉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
(三)诉讼判决日期:2023 年 7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7 月 24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京 0106 民初 23325 号
《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由公司董事长武庄提供。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土星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武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范志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公告编号:2023-017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
1、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股东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盛益祥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弘泰永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召集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杨旭、王大为、王晓茵、罗诗琪、马健威为公司董事,由杨旭、王大为、王晓茵、罗诗琪、马健威组成的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杨旭为董事长。
2、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武庄、
范志鹏、梁城、张蕾、于红超为公司董事,由武庄、范志鹏、梁城、张蕾、于红超组成的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武庄为董事长。
纠纷起因:
1、杨旭不认可公司 2022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效力及选举武庄为董事长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效力;杨旭的代表股东北京鼎盛益
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也未就 2022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及选举武庄为董事长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向法院请求确认决议效力的诉讼。
2、杨旭认为应按照“2021 年 1 月 29 日股东自行召集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选举杨旭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其应为公司“董事长”。
3、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杨旭认为其为“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综上,诉讼参与主体:原告为挂牌公司(由杨旭代为行使诉讼权利),被告分别为公司董事长武庄、董事范志鹏。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即挂牌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将土星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返还给公司;
2、判令二被告将土星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公告编号:2023-017
人事专用章、董事会章、原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北京一证通、社保一证通、全部银行 U 盾、银行开户许可证返还原告并交接全部银行 U 盾登陆密码、北京一证通密码、报税密码、社保登陆密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登陆密码;
3、判令二被告将土星公司的全部 (自土星公司成立之日至本项交接完成之日)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要合同返还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理由:
诉讼中,原告(由杨旭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共提交了 57 份证据,用以佐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驳回原告北京土星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其他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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