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4
证券代码:430108 证券简称:精耕天下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北京精耕天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精耕天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海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保国、北京六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文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文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云峰、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北京天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成华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德如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兰洁、北京一九鑫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德如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兰洁、北京一九鑫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01 年 4 月 22 日,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与北京天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主要内容为:合作社将秦城村东工业小区内 10 亩土地出租
给天地成公司,租赁期限为 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51 年 8 月 31 日;租金标准为
每亩每年 600 元,总租金为 30 万元;租赁用途为按土地的合理用途使用土地。该《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天地成公司即接收该宗土地并实际使用。
2007 年 3 月 21 日,合作社、天地成公司与被告签订《北京市昌平区农村土
地流转合同书》一份,约定主要内容为:天地成公司将前述已承租的土地一次性
流转给被告,流转期限为 2007 年 3 月 21 日至 2051 年 8 月 31 日;流转价款为
180 万元,被告已实际支付给天地成公司;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008 年 11 月 9 日,天地成公司与原告(原告工商变更之前的名称“北京精
耕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主要内容为:天地成公司将其承租的 10 亩土地上已建成的院落及厂房房屋、设施租赁给原告使
用;租赁期限 20 年,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至 2010
年度租金为每年 9 万元,2011 年度至 2013 年度租金为每年 10 万元,自 2014 年
度起每年在 2013 年度租金标准上递增 0.5 万元;2019 年后的租金标准双方协商
确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接收该宗土地并实际使用。
2010 年 7 月 1 日,天地成公司与原告、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
主要内容为:本补充协议是基于天地成公司与原告于2008年11月9 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基础上而签订;天地成公司与被告确认,天地成公司将位于昌平区兴寿镇秦城工业园区内已租赁给原告的占地 10 亩的厂院转让给被告;天地成公
司和被告承诺,转让前述土地的前提是天地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原合同中天地成公司的权利义务均转移至被告,被告承诺履行原合同,保证原告在合同期内的正常经营。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对于该宗土地继续实际使用至今,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租金等各项合同义务。
2011 年 6 月 22 日,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民
委员会(即本案第三人)共同出具了《确认函》一份,其内容为:同意北京精耕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租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东工业小区内的土地 10
亩,租赁期限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用途为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办公、
住宿,该宗土地及房屋的出租符合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原告对于前述土地实际使用过程中,原告在该宗土地上先后增建了两千余平方米的建筑物,并在厂区建筑物内安装了空调、电话等附属设施。
2018 年 5 月,兴寿镇秦城村民委员会、兴寿镇秦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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