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4
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伯彦见意字[2023]第 05 号
致: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荣胜、许春明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作出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中刊登了《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瑞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表,出席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14,457,91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9.38%,以上股东是截止2024年 5 月 10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验证,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经在 2024 年 4 月 23 日发出的
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 7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逐个予以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4,457,91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二)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457,91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4,457,91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四)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14,457,91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五)关于《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本议案股东李英和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4,457,91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七)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457,91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为(五);
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有效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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