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07
公告编号:2022-036
证券代码:430112 证券简称:弘祥隆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原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股东江玉龙与何劲松签署《北京弘祥
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江玉龙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 1,458,600 股的表决权委托给何劲松行使,委托期间 1 年,
即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2017 年 1 月 9 日江玉
龙与何劲松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委托期间由原来
的“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改为“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江玉龙与何劲松再
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表决权委托期限进行延长,
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至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
致终止之日止。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 在北京共同签署。
甲方:江玉龙
乙方:何劲松
甲方、乙方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签订《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于 2017 年 1 月 9 日签订《表决权委托
公告编号:2022-036
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
充协议》(以上统称“原协议”),原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间为 2016年 12 月 29 日起至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之日止。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2016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的《北京弘祥
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达成如下补充修改条款:
1. 《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1.6条约定的“若甲方在委托期间内减持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中的部分股份,应按比例(即 1,458,600 股/2,767,400 股)减持目标股份和剩余股份,且针对甲方持有的剩余目标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由乙方行使表决权。若甲方所持目标股份因转增、送红股等方式增加的,增加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委托给乙方行使”修改为“若甲方在委托期间内减持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中的部分股份,应先减持甲方所持有的剩余股份,待剩余股份减持完毕之后再减持目标股份,减持过程中甲方持有的剩余目标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由乙方行使表决权。若甲方所持目标股份因转增、送红股等方式增加的,增加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委托给乙方行使。”
2、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以原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有利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2-036
四、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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