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113 证券简称:中交远洲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中交远洲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公司股东名称及股
份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公司法》及
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并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等相关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中交远洲信息技术(北京)有限 所持有的原中交远洲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 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 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
足。……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名。
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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