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24 号
关于对北京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智联、公
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1
至 11 层 01 内 3 层 302 室。
李杰,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晔楠,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中控智联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5 月 9 日,中控智联与南京沃斯特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京沃斯特)原股东王贺成、贝士富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控智联以 0 元购买王贺成持有的南京沃斯特 10%股权,以 0 元购买贝士富持有的南京沃斯特 90%股权,并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完成工商变更。上述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共计 5000
万元,占中控智联 2020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 783.77%,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此次重组事项未按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且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前已实施完毕。2024 年 2 月,中控智联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确认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于2024年 2 月 22 日补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中控智联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收购大连诚锐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议案,拟以 35 万元的价格购买苏盛杰持有的大连诚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锐科技)35%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350 万元;拟以 16 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桂英持有的诚锐科技 16%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160 万元。上述认缴出资额占中控智联2020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 79.94%,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此次重组事项仅按普通购买资产事项予以审议和披露,未按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中控智联后分别于2022年9月20日、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终止收购大连诚锐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中控智联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且存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前已实施完毕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 20 日发修正,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2020 年 4 月 24 日发
布,以下简称《重组细则》)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中控智联董事长李杰、董事会秘书杨晔楠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重组办法》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控智联、李杰及杨晔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重组细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
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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