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5
公告编号:2022-027
证券代码:430123 证券简称:ST 速原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怀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阳、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时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1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出
卖人,将两台型号为 CQC150L 的全液相超高压设备以 185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被告当天提货一台,另一台未提货,占用原告场地进行保管。
由于被告未支付合同货款,原告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与被告共同签订了
公告编号:2022-027
《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中被告承诺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由于被告未按照《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8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京 0116 民初 2610 号,调解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之前
给付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500000 元;剩余货款 1350000 于 2020
年 11 月 8 日之前给付;
2、如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 2020 年 11 月 8 日之前
未给付货款 1850000 万元,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另付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元;
3、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于 2020 年 11 月 8 日之前
拉走设备(全液相超高压设备、型号:CQC150L)1 台;逾期未拉走设备(全液相超高压设备、型号:CQC150L)1 台,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另付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元;
4、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速原中天公司支付价款 185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55500 元,同
时支付没有按约定提货的场地占用费损失 86400 元(场地占用费参照当地同类场地的租金标准暂计算至诉讼时)。
2、判令时庆和洪美云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3、判令速原中天公司、时庆、洪美云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依据:根据博奥德公司与速原中天公司签订的《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及《还款协议》,速原中天公司至今未向博奥德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2-027
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支付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0 万元,2022 年 3
月,北京博奥德已申请强制执行,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现金流紧张,该诉讼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现金流紧张,截止目前无法承担诉讼支付金额。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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