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0
证券代码:430135 证券简称:三益能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年4 月2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有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提名权,由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
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总工程师等其他管理岗位。
第九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一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同时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财务总监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经理班子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总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对外投资方案,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与使用方案;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组织编制、人事编制和公司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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