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0
证券代码:430135 证券简称:三益能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4 月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沈阳金昌蓝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有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 4 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
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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