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9
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
二O二〇年六月
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媛律师、许爱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
年 6 月 3 日作出决议,并于 2020 年 6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p.com.cn)发布了《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 9 时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
城航丰路甲 4 号 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时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根据本所律师
对公司截止到股权登记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61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3.04%。
公司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2,61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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