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31646-01 号
致:北京金鑫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本所接受北京金鑫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委托,担任北京金鑫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收购科能腾达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已于 2024 年 8 月 1 日为本次收购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出具《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
根据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2024年8月16日出具的《关于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所做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声明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众公司本次收购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股转公司。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就本次收购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请收购人进一步说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回复:
(一)关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出具的《财产证明书》,证明金
鑫腾科技普通合伙人冀腾的银行存款金额为 5,100 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于 2024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个人资信证明书》,证明金鑫腾科技有限合伙人金戈的短
期理财产品金额为 810.410824 万元;招商银行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存
款证明书》,证明李秋云(金鑫腾科技有限合伙人赵金贵之妻)银行存款为451.474857 万元。
本次收购可用于相应收购资金或资产明细如下:
持有人 资产类别 资产数额(万元)
冀腾 银行存款 5,100.00
金戈 短期理财产品 810.00
李秋云(赵金贵之妻) 银行存款 451.00
合计 6,361.00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收购价格为每股 2.23 元,收购人需要支付的资金总额为 4,041 万元。
(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根据金鑫腾科技出具的承诺,本次收购全部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系金鑫腾科技合伙人自有资金,金鑫腾科技确认其收购公众公司后持有公众公司股份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代他人持有或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利益安排。其收购公众公司后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三)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金鑫腾科技提供的合伙人的资信证明,金鑫腾科技出具的承诺、《收购资金来源说明》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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