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长城证券作为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北京正元凯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凯力”)持有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辰亚奥”)的股份比例为 60%,持股数量为9,600,000 股,为康辰亚奥的控股股东。
2021 年 1 月 27 日,康辰亚奥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将其个人
持有的正元凯力全部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协议转让至康辰亚奥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姚烈。转让完成后,姚烈直接持有正元凯力股份数量为 5,400,000股,持股比例为 90%,通过正元凯力间接持有康辰亚奥股份数量为 8,640,000 股,持股比例为 54.00%,康辰亚奥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姚烈。
上述事项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修正)“第三
章控制权变动披露”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收购人应当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主办券商充分履行通知、风险提示等督导义务,及时与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康辰亚奥进行沟通,督促上述主体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但收购人姚烈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未及时披露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已于 2021 年2 月 2 日披露《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人及挂牌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提示相关风险。
2021 年 2 月 5 日,主办券商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要求针对上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及挂牌公司说明的通知,主办券商通过现场核查、访谈及培训等方式再次督促收购人及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收购人姚烈仍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尚未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二、 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收购人姚烈仍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 3月修正)的规定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亦未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披露,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本次收购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违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后续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系刘伟个人原因将持有的正元凯力全部股份赠与姚烈,根据主办券商现场核查,双方表示本次股份赠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收购人仍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未披露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此无法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及康辰亚奥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后续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充分履行通知、风险提示等督导义务,及时与本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挂牌公司进行沟通,多次督促上述主体及时履行、补充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后续将继续密切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及公司的经营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人及挂牌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