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31
证券代码:430156 证券简称:科曼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发行方案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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