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4
公告编号:2023-002
证券代码:430170 证券简称:金易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 01
民终 10572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败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宝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增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勇
公告编号:2023-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适用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起诉状陈述:2014 年 7 月 23 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
术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模块化跳汰排矸系统,总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60 天,并约定结算方法。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向被告支付 1,500,000 元,并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及 2015 年 1 月 19 日共向被告支付人民币 900,000 元,此时原告付款已
达总价款的 80%,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发货,但被告一直未发货。
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其与原告在
2014 年 7 月 23 日签订订货协议,由于种种原因未执行,导致其欠原告 1,900,000
元整,其承诺在 2019 年 10 月-2020 年 4 月还清,从 2019 年 4 月 4 日到还清欠款
日期间利息按 6%年利率计算,连本带息一并还清。
2020 年 6 月 3 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其 2019 年 4 月 4 日出具
了关于其前期欠原告货款延期归还的承诺书,其应于 2020 年 4 月之前连本带息归还原告,但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归还此笔货款,特此与原告协商顺延一年还
款时间,于 2021 年 4 月份归还此笔货款,本金计息日还是从 2019 年 4 月 4 日开
始至还款日。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本金及利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1,900,000 元及
至债务全部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止共计人民币
2,154,283.33 元;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16 日作
出的(2021)京 0108 民初 510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宝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 190
万元及利息(以 19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4 日起按照年利率 6%标准计算
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 年 2 月 24 日,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作出的(2022)京 01 民
终 105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审、二审公司均败诉,一定程度上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