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9
证券代码:430170 证券简称:金易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作出
的(2022)京民申 485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李松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孙荣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荣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申请人李松奕是第三人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凯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凯工业”)实际控制人,在陆凯工业任监事、股东;被申请人孙荣林是陆凯工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陆凯科技任监事;两被申请人共同控制陆凯科技、陆凯工业。
2014 年 12 月,申请人与陆凯科技签订《经营合作协议》,其中约定陆凯科技仅在钢铁等几个领域负责销售金易通生产的产品,而且签署合作协议时,陆凯科技生产的产品仅适用于有色金属和钢铁领域,并不具备与申请人生产相同产品的能力。随着双方合作的加深,2015 年陆凯科技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李松奕加入金易通董事会,并承诺在任期能够提升原告的整体业绩及商业利润,申请人考虑到前期与其控制的陆凯科技合作良好,李松奕也表现出一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因此,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李松奕加入原告董事会,至此,李松奕参与和介入了申请人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李松奕加入原告董事会期间,引入被申请人孙荣林到申请人天津工厂作为厂长,任原告分管生产的副总,同时,被申请人李松奕在作为公司董事期间还代表陆凯工业与申请人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 STC 签署战
略合作协议,妄图代替申请人与德国 STC 公司之间的合作,据申请人天津工厂员工证明,被申请人孙荣林在担任天津工厂厂长期间,更是多次对生产的关键岗位拍照录像,引入其团队人员观摩和参与生产产品的组装。在李松奕任职期间,
陆凯科技以展示为由将申请人自德国进口的 3661 振动筛机 1 台、多层筛机 1 台
共两台设备拉至陆凯科技,至今仍未归还。2016 年 12 月,两被申请人离职。两被申请人离职后申请人发现,陆凯科技生产出了与金易通相同的产品,且使用与金易通相同的零部件供应商和销售渠道,且在陆凯科技、陆凯工业的网站上公开对外声称其与德国 STC 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是 STC 在中国的战略伙伴,其宣传页上的产品图片甚至是金易通所生产产品的图片,产品型号仍采用金易通初始编写的型号。经申请人查询 2019 年陆凯科技更是在和金易通相同的产品领域申请了六项专利,也已经构成了对金易通现有的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侵犯。
申请人结合与本案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作过程后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李松奕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其在与申请人合作起始阶段就有预谋和有规划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李松奕和被申请人孙荣林作为董事、高管参与其中,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应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李松奕赔偿原告公司损失人民币 8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孙荣林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第三人陆凯科技、陆凯工业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停止生产和销售与申请人相同产品的行为;
4、请求判令两被申请人及实际控制第三人陆凯科技立即返还申请人所有的德国
进口 3661 振动筛机 1 台、多层筛机 1 台等共两台设备;
5、请求判令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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