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430170 证券简称:金易通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无。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8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民事诉状称:2014 年 12 月 11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经营合作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振动筛系列产品的销售工作,所销售的产品加上原告的铭牌及 LOGO,被告负责振动筛系列产品的生产制造及售后服务工作,因产品质量原因,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责。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按销售合同价款的 10%-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提成款(代理费)。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双方共计签订了 14 份合同,14 份
合同的总金额共计 16,060,150 元,扣除未履行的 41 万元合同金额外,已经履行的合同总金额为 15,650,150 元,按双方约定的最低标准 10%来计算提成款(代理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提成款(代理费)1,565,015 元因产品质量原因,原告还为被告垫付加工费 168,039 元、售后维护费 824,854 元。
2017 年 5 月份之后,双方未再签订买卖合同,因对合作期间的事宜争议较
大,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产生多起诉讼,被告曾向贵院起诉主张原告运还二台筛机,原告认为,被告提起的该诉系基于双方合作终止后产生的纠纷,而提成款(代理费)、加工费、售后维护费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产生的费用,遂向贵院提起反诉,但贵院未予受理,故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给付原告提成款(代理费)1,565,015 元、加工费 168,039 元、售后维
护费 824,854 元,以上合计 2,557,908 元;
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 2,557,908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逾利利息,直至给付全部款项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会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司声 誉。(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诉讼状
(2024)冀 0291 民初 1048 号应诉通知书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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