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证券代码:430170 证券简称:金易通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作出的
(2022)京 73 民初 8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一)姓名或名称: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姓名或名称: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荣林
(三)姓名或名称:李松奕
(四)姓名或名称:孙荣林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易通”)与德国 STC振动筛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STC”)自 2011 年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约定STC 负责金易通委托的振动筛设计,并提供图纸、制造工艺、试验及安装调试经验、技术支持服务等。金易通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组装流程、培训及改进的关键技术点、技术秘密等技术信息和特有供应商、销售渠道等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
2014 年 12 月,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陆凯科技)与金易通签订《经
营合作协议》,约定陆凯科技负责销售金易通生产的产品,但仅限于钢铁等几个
领域。2015 年 4 月 9 日,李松奕成为金易通董事。2015 年 10 月 28 日,李松奕
将其控制的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凯工业”)引入为金易通股东。2016 年 10 月把陆凯工业的法人孙荣林引入到原告金易通工厂作为厂长,任原告分管生产的副总。根据金易通车间员工证明,孙荣林在担任厂长期间多次对生产的关键岗位拍照录像,多次引入其团队人员观摩和参与生产产品的组装,使其团队人员直接接触金易通保密图纸。
2018 年原告发现陆凯科技生产出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使用与原告相同的零部件供应商,并在业界做大量的虚假宣传。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侵权技术,停止生产侵权产品;
2.判令四被告赔偿因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到实际停止侵权之日止,按每年 200 万元计算,暂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为 1000 万元;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理由:
2011 年金易通公司与德国 STC 振动筛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 STC 公司)
签署长期合作协议,成为 STC 公司在中国唯一的总代理和合作伙伴,并约定 STC公司负责金易通公司委托的振动筛设计,提供相关的生产图纸及有关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技术数据、资料和经验等,还负责技术支持及服务,且 STC 公司授权金易通公司在中国区享有这些技术独占性,并为唯一拥有者。
合作开始后,金易通公司花费 140 多万元进口了一台 STC 的 3661 直线筛,
用于展示 STC 公司的先进技术和德国制造高品质。多年来,金易通公司通过委
托 STC 公司设计开发 15 种型号产品,并请 STC 公司技术专家到国内进行监造
和授业,向全球范围内特有供应商购买核心零部件,再结合自身研发技术进行改进提高,拥有积淀了众多非公知技术(商业秘密)。2014 年金易通公司己生产出全球首台宽度为 5100mm 的振动筛。金易通公司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组装流程、培训及改进的关键技术点、技术秘密等技术信息和特有供应商、销售渠道等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2014 年 12 月,陆凯科技公司与金易通公司签署《经营合作协议》,约定陆
凯科技公司在钢铁等领域负责金易通公司产品销售工作。2015 年 4 月 9 日,李松
奕以提高销售形象为由成为金易通公司董事。2015 年 10 月 28 日,李松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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