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8
公告编号:2021-009
证券代码:430175 证券简称:科新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7 日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日期:2021 年 2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德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翔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帅、高民杰、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包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包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法获悉、无法获悉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09
2018 年 9 月 18 日,被告包骏作为借款人(甲方)与原告贵州德福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作为出借人(乙方)签署了《民间借款合同》,甲方因资金需要向乙 方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甲方用已向乙方提供质押、并已办理出质登记备案手 续的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科新生物股票”向乙方提供本合同 项下借款本息的质押担保。如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超过一个月甲方未向乙方足 额清偿借款本息的,剩余部分本息由甲方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但是甲乙双 方另行达成借款延期的除外:1.由甲方按照科新生物股票 120 日均价的 85%折 股,向乙方交割对应金额股数的股票给乙方;2.由甲方自行销售科新生物股票, 所得股款定向用于清偿乙方借款本息。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借 款之日起生效。
2018 年 9 月 27 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包骏汇款 300 万元,2018 年
9 月 27 日,被告包骏向原告出具收条,明确收到人民币 300 万元。该款项已到
期,被告未按期归还《民间借款合同》约定的本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1.被告包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0.00 元、利息 782,239.56 元(该
利息以 3,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含税年利率 12.792%为标准,从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此标准从 2020 年
10 月 10 日起计算至被告包骏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
2.被告包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9,335.29 元(该违约金以 3,782,239.56 元为
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八为标准,从 2020 年 9 月 27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止),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此标准从 2020 年 10 月 10 日起计算至被
告包骏清偿本息之日止;
3.原告对被告包骏持有的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简 称科新生物,证券代码 430175),合计 27,149,463.00 股享有质押权,有权以上 述股票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全部债务;
4.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用、公告费(如有) 由被告包骏承担。
公告编号:2021-009
以上金额暂计为 3,821,574.85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由于本次诉讼属于股东个人行为,不 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若包骏先生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 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可能发生变化,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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