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10
公告编号:2021-017
证券代码:430175 证券简称:科新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德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翔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志东、杨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包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包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法获悉、无法获悉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4 月 19 日,原告、被告及出借人高翔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
向出借人高翔借款 1200 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本金足额汇付至被告指定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7
账户之日起 18 个月(含 6 个月机动期)。原告为被告举借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 1200 万元及其利息、并及于被告在《借款合同》 项下可能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但并不限于利息、罚息),以及实现 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2019
年 4 月 24 日,出借人将 1200 万元本金支付至被告账户,被告出具《收条》。
2020 年 10 月 23 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
最后三个月的利息。2020 年 12 月 8 日,出借人高翔向被告寄送催款函。2020
年 12 月 16 日,被告邮件回复对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表示认可,但无法偿还。
2020 年 12 月 23 日,原告收到出借人高翔的催款函,要求原告承担保证
责任。2021 年 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原告分七笔向出借人偿还了借
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 1384.8 万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384.8 万元;
2、判令被告以 4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6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
4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7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 400 万元为基数,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 184.8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11 日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小计约为 18462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40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诉讼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五)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公告编号:2021-017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由于本次诉讼属于股东个人行为,不 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若包骏先生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 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可能发生变化,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属于股东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跟进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