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生物”或“公司”)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定期报告事前审核,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 重 大 债 务 违 约 等 财 务 风 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包骏及其他股东孙祥明、卢阳、潘梅、祝道成和张玥共 6
人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与贵州德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福投资”)
签署《借款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德福投资向前述股东提供过桥借款用于 回购其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 同编号:LJZXT【2016】-D-KXSW-SYQ2 号-03)项下标的股票收益权。包骏代表 前述股东向德福投资借款本金人民币 32,000,000.00 元,并对借款本金全额及 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其余 5 人各自对主债务承担一定份额及对应利息的连带 清偿责任。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在借款期限内按照税后年利率 12%计息。包骏 将其持有的公司 27,149,463 股股份质押给德福投资(股权质押公告编号:
2018-019、2018-021),为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 诺事项提供质押担保。
由于包骏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德福投资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
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0 年 5 月 28 日,包骏向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法院追加孙祥明、卢阳、潘梅、
祝道成和张玥其他 5 名股东为共同被告,其中:孙祥明已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
辞去公司药物研发总监职务(公告编号:2020-039)。2020 年 6 月 10 日,包骏
持有的本公司 27,149,463 股股份被司法冻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 01 执保 149 号),占公司总股本 28.31%。2020 年 6 月 12 日,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德福投资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及民事答辩状副本。目前,上 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包骏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2019 年 5 月 13 日与德福投资、高翔签订
了《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修改确认书》。为解决包骏的个人民间借贷债
务,高翔向其提供借款人民币 12,0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的固定
期,加上 6 个月的机动期。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照税后年利率 13%计 收利息。德福投资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本息 清偿完结之日止(“表决权让渡期间”),包骏将其质押给德福投资的本公司股 票 17,127,588 股的表决权让渡给德福投资。在表决权让渡期间,由德福投资 以符合公司可持续经营目的之立场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借款本息清偿完结 之日起,包骏让渡给德福投资的表决权返还给包骏本人(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提 示性公告编号:2020-030)。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包骏认为其不适合以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
对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截至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披
露时,公司仍未取得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意见。
二、 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基础层挂牌
公司中期报告》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中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截至公司 2020 年 半年度报告披露时,公司仍未取得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意见。
2、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无法及时清偿上述债务,相关股份被执 行,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继续履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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