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30
公告编号:2020-066
证券代码:430175 证券简称:科新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叶湘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叶湘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包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包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法获悉、无法获悉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上海科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翔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确定、暂未确定
公告编号:2020-066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
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沪 0115 民初 70773 号的《传票》,传唤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下午到该法院指定处所开庭,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浦东法院随《传票》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显示,原告叶湘武先后三次向浦东法院提交诉状,具状日期分别为 2020 年 8
月 5 日、2020 年 8 月 7 日和 2020 年 9 月 8 日,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包骏偿还
借款本息,并追究公司连带清偿责任,三份诉状内容相同,仅具状日期不同。
根据《民事起诉状》和相应案件材料,被告包骏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与原
告叶湘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包骏向叶湘武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期 限一年,借款年利率为 7.20%。包骏将所持本公司股份 400 万股作为向原告提 供借款质押担保的标的股份。此外,原告叶湘武提交浦东法院的证据显示,有 一份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包骏签名、签章的《担保书》,为包骏该笔民间个人借 款提供担保。截至目前,被告包骏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 叶湘武请求判令包骏偿还前述借款本息,公司对相关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包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
2.判令包骏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暂计 540 万元。(以
20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7.2%计算,自 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暂计至 2020
年 8 月 15 日);
3.判令公司对包骏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两位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未对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包骏未能履行上述借款的偿还义务,公司可能
公告编号:2020-066
面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法律风险,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若包骏未能 履行上述借款的偿还义务,公司面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法律风险,将对 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包骏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私自为其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个人借款出具加盖了公司公章的《担保书》,以 公司名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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