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430179 证券简称:宇昂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上海宇昂水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拟以 7280 万元的总价收购控股子公司宇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宇昂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宇昂科技有限公司由上海宇昂水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襄阳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共同投资兴建,其中:上海宇昂水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1.0638%,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 24.4681%、襄阳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24.4681%,宇昂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3500万元,实缴出资为人民币10,500.00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宇昂科技有限公司 75.5319%的股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249,573,453.79
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35,888,095.03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宇昂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13,201.72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11,048.81 万元。根据前述规定,因公司在购买前就已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权,故本次交易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
金额为准,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7280 万元, 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的比例为 29.17%,净资产的比例 202.85%,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购买
资产的议案》。本次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六)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襄阳市襄城区昭明街道西街小井巷 1 号 17 幢 4 层
注册地址: 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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