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上海宇昂水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协议
收购涉及的宇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对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被评估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在评估过程中,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产权依据、财务会计数据等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若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有意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使评估人员在评估对象产权调查和评定估算中产生误导,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本次评估对象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无。
(五)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本次评估利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和信审字(2024)第 110003 号审计
报告,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以审定后账面值作为申报账面值。
(六)本报告对被评资产和相关债务所进行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资产的价值而作,本公司无意要求被评估单位必须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需由被评估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在评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我们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负的抵押、担保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各类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本次评估也未考虑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增减值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八)在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之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明显变化时,除了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资产以外,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有关资产的评估值。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资产,委托人可按实际发生的资产数量和价格差额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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