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6
公告编号:2022-013
证券代码:430188 证券简称:奥贝克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北京奥贝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奥贝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奥贝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如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向公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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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的具体事项;(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四)违约责任和声明;(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为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监事会可以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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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性,公司发现承诺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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