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430204 证券简称:石竹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北京石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石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时沟通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
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通知日期;
(五)会议议程及提案资料、文件等。
第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选举监事会主席;
(四)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审
议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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